人的私利與社會道德

  • 發布日期:2023-09-04 作者:李宏圖新聞來源:文彙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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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蜜蜂的寓言》 [荷蘭]B.曼德維爾 著 肖聿譯 商務印書(shū)館出版

自從16世紀馬基雅維利在《君主論》中将“道德”和政治分離(lí)之後,道德問題始終是(shì)社會的焦點,因爲現(xiàn)代社會僅僅解決道德與政治的關(guān)系還遠遠不夠。到了18世紀,随着經濟活動的飛速發展,如何理解道德和經濟活動之間的關(guān)系,就成爲迫在眉睫的問題。這就如美國思想史家阿爾伯特·赫希曼在其著作《欲望與利益》中所說,如何理解商業倫理,思考人的自私、欲望等?是(shì)将其排除出去(qù),還是(shì)要承認其合理性?任何一個社會都無法回避這一問題。

平心而論,歐洲從17世紀開始近代社會轉型,直到18世紀,個人利益還未得到社會的接受與認可,追求個人的私利仍然被視爲是(shì)一種惡行。正是(shì)在這一背景下(xià),1714年,曼德維爾勇敢地寫出《蜜蜂的寓言》一書(shū),理直氣壯地要爲當時被視爲“惡德”的個人利益正名。

1670年,曼德維爾出生于荷蘭的鹿特丹,1685年進入萊頓大學學習。從年齡來看,他可謂是(shì)聰慧早熟,與不到15歲進入牛津大學讀書(shū)的霍布斯不相(xiàng)上下(xià)。1691年他獲得醫學博士,并開始行醫。1699年,他和一位倫敦女士結婚,後來就一直在倫敦行醫,直到1733年去(qù)世。

現(xiàn)在已無法考證曼德維爾從何時開始寫作《蜜蜂的寓言》這部作品,隻留下(xià)了這樣幾個時間節點:1714年,曼德維爾完成該書(shū)大約一半的篇幅,九年後,在增加了“對宗教的自由思考”和“教會與國家的幸福”這兩篇文章後,1723年出版了這部書(shū)。1724年,曼德維爾出版了此書(shū)的最後版本。此書(shū)出版後,立刻“引發軒然大波,遭到誤讀,被視爲不道德之書(shū)”。(《蜜蜂的寓言》中譯本前言)米德爾塞克斯郡大陪審團最後給出了這樣的結論:“宣揚奢侈、貪婪、驕傲及各種惡德,說它們是(shì)公衆幸福之不可或缺,而不會摧毀憲法:不僅如此,他們自己還出于憂慮,發表了一些做作的辯護詞和強詞奪理的贊頌辭,我們認爲,此舉旨在敗壞英國……這迫使我們控告一本書(shū)的出版,其書(shū)名爲《蜜蜂的寓言,或私人的惡德,公衆的利益》(1723年第二版)。”

誠如其副标題所示,曼德維爾這本書(shū)的主題就是(shì)要表達“私之惡,公之益”的觀點,即積累個人财富的自利行爲不僅僅是(shì)爲了自我,最終卻是(shì)有利于社會,增加大衆的舒适和幸福。他在序言中直接寫道:“使人變爲社會性動物的,并不在于人對合作、善良天性、憐憫及友(yǒu)善,以及其他令人愉悅外表優點的追求;而人的那些最卑劣、最可憎的品質,才恰恰是(shì)最不可或缺的要旨,并按照世俗世界的要求使人适合于最龐大、最幸福與最繁榮的社會。”曼德維爾還說:“私利造就了獨創性,加之時間和工業,帶給了生活以便利,這是(shì)真正的享受、舒适與自在,由此,每個窮人也比以前的富人生活得要好。”他甚至得出結論,所有最壞的态度與行爲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公共善。他舉例說,貪婪這個詞已被加了很多惡名,并受到猛烈批評,但(dàn)是(shì),貪婪卻是(shì)社會極爲需求的,沒有貪婪,奢侈很快便會缺少物質基礎。

這裏實際上涉及到了對人性的理解。在曼德維爾看來,人性中滿足自己利益的需要這一欲望是(shì)無可指責的,爲此,他批評沙夫茨伯裏的觀點,這一觀點認爲,人是(shì)爲社會而創造出來的,因此,人應當天生具備對全體的美好熱情,具備爲全體謀取福利的天然性向。于是(shì),一切符合公共利益的行爲就被稱爲美德,自私自利的行爲則被指責爲惡德。而在曼德維爾看來,“沒有我們所說的(天性中的與道德上的)‘惡德’的幫助,要将任何群體提高爲一個人口興旺、繁榮富強的民族是(shì)完全不可能的;即使做到了,也絕不可能維持下(xià)去(qù)”。

曼德維爾多次表達了對所謂“惡德”的贊美,指出在這個類似蜜蜂蜂園的社會中,“每個部分雖被惡德充滿,然而,整個蜂國卻是(shì)一個樂園;蜂群愛好和平,同時懼怕戰争……”緊接着,他又(yòu)寫道:“惡德就這樣養育了機智精明,它随着時代及勤勉一同前行,并且給生活帶來了種種方便,它是(shì)真正的快樂、舒适與安然,其威力無比,竟使那些赤貧者生活得比往日闊人還要快樂,因此他們的所求已沒有很多。”

在曼德維爾看來,要理解和尊重惡行,讓人的私利得到充分的發揮,而當所有人的私利相(xiàng)遇,并且經過政治家的管理後,私利就會轉化爲社會的公共利益。不僅如此,更爲重要的是(shì),個人私利的滿足,也是(shì)個人快樂幸福的實現(xiàn),并能增進社會的幸福。

亞當·斯密通過他的老師哈欽森以及思想家休谟,了解到了曼德維爾的思想,并認真閱讀了曼德維爾的《蜜蜂的寓言》。正是(shì)在曼德維爾的思想影響下(xià),亞當·斯密系統地将這一思想嵌入到他的“商業社會”理論構建中,“無需任何法律幹預,人的私利和七情六欲就能誘導他們去(qù)剖分和分配每一個社會的庫存,這種剖分和分配是(shì)在該社會各行各業中進行的,并盡可能按照一種最符合全社會利益的比例而進行”。在他看來,這一道德觀将是(shì)未來“商業社會”的基礎。正因爲此,斯密承認曼德維爾的觀點是(shì)一種“原創”。同樣,有些學者認爲,《國富論》中很多章節(例如關(guān)于勞動者的成本等)基本上是(shì)對《蜜蜂的寓言》這本書(shū)主題的演繹。

斯密的這一理論與整個18世紀啓蒙運動的思想表述非常一緻。學者羅伊·波特在其《啓蒙運動》(殷宏譯,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)中寫道:法國人愛爾維修與功利主義的開創者、英國人傑裏米·邊沁等啓蒙運動思想家從心理學的角度對人性進行了解釋,不再認同傳統的道德化人性觀,而認爲人是(shì)一種受到肉欲威脅的理性存在。他們将人視作一種由天性操控,去(qù)尋求快樂、躲避痛苦的造物,因此進步的社會政策的真正目标就應該是(shì)引導進步的利己之心去(qù)實現(xiàn)“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”。傳統的布道者将“快樂原則”視爲有罪的、肉欲的享樂主義而加以譴責,但(dàn)新一派的政治經濟學家,尤其是(shì)著有《國富論》的亞當·斯密則認爲,如果個體生産者與消費(fèi)者的自私行爲遵循了市場的競争法則,那麽将會有利于公共利益——某種程度上也要歸功于天意這隻“看不見(jiàn)的手”。無獨有偶,以意大利人貝卡利亞爲代表的法律改革家也認爲,一種真正科學的法學需要建立在“理性的自私”這一心理學假設的基礎上:必須通過精确測算,以确保懲罰導緻的痛苦超過犯罪帶來的快樂。

今天我們閱讀曼德維爾《蜜蜂的寓言》,能夠幫助我們理解一個社會的基礎,特别是(shì)其運行的邏輯和原則,是(shì)否建立在承認欲望并馴服欲望,從而讓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都能夠得到實現(xiàn)的基礎上。因爲以什麽方式來讓人們生活得更美好、更幸福,實在是(shì)一個社會的極爲重要甚至是(shì)嚴峻的挑戰。(讀者 李宏圖)

責任編輯:戴佳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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